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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判決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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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判決依據是什麼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判決首先應該遵從保護當事人利益的原則,找尋適合的法律條款作為依據,對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做出合理的判罰,詳細內容,請大家閱讀下面的文章瞭解!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判決

A:房客轉租房屋賺差價房東有權討要

500元租來的房子,然後再以800元的價格出租出去。如今,隨著租房市場的火爆,不少人做起了二房東的生意,從而賺取其中的差價。“這樣一來,原房東豈不是吃虧了?”不少人發出這樣的疑問。《租賃意見》中對此則作出了明確的約定:如果承租人未經房東同意轉租房屋的,房東有權要求解除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房東在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同時,有權要求承租人返還多收的這部分房租。

B:房客裝修房屋難討裝潢費

房客在承租了商用房之後,一般都會根據自己所經營的專案對房屋進行裝修,那麼一旦合同到期,房客能不能要求房東補償其裝修損失呢?“除非承租人裝修房屋經過了出租人的同意,並且雙方對裝修費的補償問題進行了約定,否則無權討要賠償。”相關法律人士對該意見解讀道。該《租賃意見》還稱,未經過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對租賃的房屋進行裝飾裝修,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後,無權要求出租人補償裝飾裝修損失。

C:哪些情形房東可以要求解除租賃合同

承租人有下列違約情形之一,出租人要求解除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整體或者部分轉租的;

2、未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租賃房屋,或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糾正或恢復原狀的;

3、住宅用房承租人累計三個月未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後,在十五日內仍未支付的;

4、經營用房承租人累計六個月未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後,在一個月內仍未支付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情形。

D:哪些情形房客可以要求解除租賃合同

1、未按照合同約定期限交付房屋,經承租人催告後,經營用房在兩個月內仍未交付的,住宅用房在十五日內仍未交付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約定的使用條件,無法使用或者嚴重影響經營的。

E、“優先購買權”是有條件的

租房糾紛在市民生活、經營中很常見,這裡為便於理解,假設出租人是方先生,即房東;承租人是成先生,即租房者;第三人是王先生。

租房的成先生看上了房東的房子,想買下來,在同等條件下,他就有這套房子的“優先購買權”。法官表示,如果房東擅自把房子賣掉,成先生可以要求房東賠償損失。這裡的“同等條件”,指的是同樣價格、房款支付方式等。如果都是50萬,成先生首付20萬,王先生首付30萬,那麼,成先生除非首付加到30萬,不然就不能滿足這個同等條件,也就沒了優先購買權。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房東能證明他與王先生存在親屬關係或其他特殊的關係,這種關係是獨有的,足以影響到房東以更優惠的價格、付款方式等來賣房,成先生同樣沒有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