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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特別解除權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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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特別解除權的規定有哪些?

一、出租人特別解除權的規定有哪些?

1、普通的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享有解除權,能解除租賃合同的情況有4種:一是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二是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三是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四是租賃合同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一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2、融資租賃合同中僅在在承租人未在約定支付租金,且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情況下,出租人才享有合同的解除權。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根據我國的《民法典》相關規定,雙方一旦簽署合同,那麼就必須遵守合同中對於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對於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除非是有正當性的理由或者是承租人未按照合同中履行自己的相關義務,否則承租人可以拒絕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或者是要求出租人給予一定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