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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原因是什麼?

房屋租賃 閱讀(1.99W)

產生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原因是什麼?

雖然我們國家是一個法制社會,但是有些人的法律意識還是比較薄弱,那麼可能就會發生有關的糾紛,所以我們來共同講一下產生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原因是什麼?根據相關的說法,我們能夠知道,最基本的原因也就是當事人的法律意識比較淡薄,詳情看下面的文章。

一、產生房屋租賃糾紛的原因是什麼

(一)法律意識單薄,隱形租賃市場活動猖獗

目前,依法進行房屋轉讓抵押的意識深入人心,但是依法進行房屋租賃的觀念還十分單薄。許多人認為,雙方的租賃關係僅僅停留在口頭協議上是小事,可能還是熟人,用不著額外交一筆登記費,如果按照《城市房屋租賃管理法》的規定操作太麻煩。同時在房屋租賃經營市場上,有相當一部分房主為了追求高額租金,不向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也不和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甚至連違章建築和法律規定禁止出租的房屋出租。發生糾紛後,雙方無憑無據,習慣於“私了”,私下解決不了的,有的甚至出了人命官司。

(二)缺少租賃合同或合同不規範

我國法律合同法第215條規定“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在六個月以上的,應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視為不定期租賃。”。這就是說法律雖允許當事人採用口頭合同形式,但是租賃期限在六個月以上如沒有采用書面形式,不論當事人是否做了約定,在法律上均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隨時可以請求解除和終止租賃關係,可能出現提前退租(主退客或客退主)的現象。

還有當條款不規範,如沒有約定租賃地點,付款金額,付款期限,付款方式,各自的費用負擔,違約責任以及租賃用途和是否可以裝修等方面,很容易被有心人鑽空子,引發糾紛。

(三)執行部門監管不力

執行部門對地下租賃市場打擊力度不夠,對非法出租行為不能及時處理,尤其對拒不執行處罰者進行有力有效的處理方法。原本由房地產統一管理的房屋租賃市場,被各部門分割,多頭管理,政出多門,加重了房屋租賃當事人的經濟負擔,使有些租賃雙方不願去登記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二、如何避免租房糾紛

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一般為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給他人從事經營活動及以合作方式與他人從事經營活動,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一)簽訂有期限的書面合同

《合同法》規定,租賃期6個月以上,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如果雙方僅僅是口頭協議,即使雙方曾經商量好了期限,如果產生糾紛後房主不認賬,在法律上只能視為不定期合同,房主可以隨時主張解除合同,對承租人非常不利。例如郭女士租住李先生房屋,雙方口頭約定租期一年。半年後,李先生因嫌租金太低,對郭女士提出要麼加錢、要麼退房的要求。郭女士無奈想尋求法律保護,但是在李先生否認口頭協議存在的情況下,又沒有書面協議作證,法院只能視雙方約定為不定期合同,郭女士的權益很難得到保護。

(二)租住了有問題的房屋怎麼辦

現實生活中,承租人往往會發現承租的房屋有各種各樣缺陷,和房主之前的承諾不符。比如屋頂漏水,電話、閉路電視不通,沒有熱水供應等等,遇這種情況,完全可以讓房主出錢解決,因為法律規定房主應當保證出租房的質量,並且履行租賃物的維修業務。如果房主拒絕,承租人也可以自行維修並由房主承擔費用。如果這些缺陷已經嚴重影響到承租人居住的,承租人可以選擇解除合同,並要求房主返還未住期間的租金,還可以要求其賠償因此產生的損失。

(三)承租期間房屋易主怎麼辦

即使房主在房屋租賃期間賣掉房屋,產權人變更了,承租人仍然有權利根據已經存在的租賃合同規定的期限繼續租住。根據我國的法律,房屋的所有權變更不影響之前已經存在的租賃關係,即“買賣不破租賃”。新的房主應按照原來約定的租賃費用收取房屋租金,不得擅自提高租金的數額。

在瞭解過關於一些房屋租賃合同的糾紛的內容之後,其實我們更應該要了解國家的法律政策,其實更多的糾紛的發生原因,也是由於當事人的法律意識比較淺,如果想要避免產生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原因,那麼就應該多學習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