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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產生的原因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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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業主對物業管理公司的所提供的服務不滿意。

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產生的原因是什麼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物業管理專業服務的需求量迅速增加,從而對服務質量的要求也在相應提高。實踐中,許多業主都反映物業管理公司對於小區環境的管理沒有達到其預期,履行義務不到位。如:小區的綠化沒到位,小區的衛生不合格、垃圾處理不及時,甚至提出小區安全隱患大,經常有自行車、摩托車被盜的情況發生。在這種情況下,許多業主以此為由,拒絕或者拖延交納物業費。

2、物業服務相關法律規範、規章制度不健全,行政管理工作不夠完善。

我國的物業管理產生於20世紀80年代,起步較晚,制度不成熟,相應的物業服務法律規範、規章制度的發展也較為滯後。直到2003年,國務院頒佈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行政法規《物業管理條例》,該條例將前期物業管理其納入法制軌道,彌補了前期物業管理缺失的境況,使規範前期物業管理市場有法可依。2007年3月《物權法》出臺,對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作出明確規定,確立了物業管理的一些基本制度,提出了一些解決物業管理問題的原則,但是,伴隨著城市房地產業的興起,物業管理領域的問題愈加複雜而多樣化,沒有可依據的對應規範,從而造成一些糾紛長期難以解決,困擾當事人和行政主管機關,規範、制度和管理工作上的缺陷和漏洞,為糾紛的產生提供了人為環境條件。

3、前期物業服務企業一般由開發商選聘,而不是由全體業主或業主委員會選聘。

由於前期物業公司一般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關係企業,也許是房地產開發企業成立的下屬公司,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父與子”關係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往往不會去區分物業企業與房地產開發且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而認為他們就是一家的。所以業主往往會以房屋質量問題或房屋規劃、綠化率未達承諾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4、業主與物業服務之間的服務合同約定不明,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標準、收費專案及收費標準等有關事項均沒有約定。

由於物業管理缺乏相應的行業管理服務標準,且物業服務合同對物業管理企業管理和服務的義務約定又較為概括,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在對物業管理本身的認識上存在較大差距,業主認為既然已經交納了物業服務費,那麼一旦居住過程中出現了任何問題,物業管理企業都應當管,否則就不交付費用。

找準了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的根源所在,無論是業主、開發企業,還是物業服務方都應該迅速的找尋解決之道,而不是一味的相互指責埋怨。本站建議,可先從以下三點入手:完善物業管理立法,明確和細化物業管理的服務規範和質量標準以及業主委員會的性質和職能;提高開發商的履約意識及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意識;完善物業服務合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貴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