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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期違約合同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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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期違約合同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1、認定當事人約定的滯納金性質為違約金

由於受違約金兼有懲罰性和賠償性的影響。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在約定違約金時,往往會採用滯納金來表述,這就需要法官對滯納金有所認識。

2、認定所訂租賃物總值計算違約金

租賃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的計算辦法,常約定為按所訂租賃物的百分之幾或幾十計算違約金。顯然,這種約定存在問題,違反了公平原則。

3、當事人雙方約定合同為不完全履行,認定違約方賠償全部違約金

所謂不完全履行,是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時,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全部履行因素進行履行的情況。這種情況在租賃合同案件中經常遇到。

4、否認當事人雙方的新協議認定原合同違約金

由於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確定的,於違約後生效的,獨立於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法官在認定當事人主張的違約金時,都離不開對當事人雙方所訂立合同的思維。對當事人簽訂了一份新協議就沒有意義了。相應地,與新協議相比,就會使出租人意外獲利。這樣的結果顯然損害了承租方一方的利益。

關於房屋租賃違約金的約定比例以及認定房屋租賃違約金需要注意的內容也是非常重要的,對於房屋租賃違約金的比例民法中有具體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解決相關的房屋租賃糾紛中,也會參照相關規定進行執行,此時我們是一定要及時的注意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