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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房屋租賃 閱讀(1.41W)

1、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2、租賃雙方應當在祖賃合同簽訂後30日內,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備案。申請登記備案應提交下列檔案:
(1)書面租賃合同;
(2)房屋所有權證書。出租共有房屋,還須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出租已設定抵押的房屋的,須提交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3)當事人的合法證件;
(4)經辦人的證明檔案。房屋代管人出租產權人委託代管的房屋,須提交房屋產權人明確授權其有出租房屋許可權的委託書和代管人的合法證件;
(5)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檔案。
3、在市、縣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後頒發《房屋租賃證》。《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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