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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保險合同糾紛判決依據是什麼?

保險理賠 閱讀(2.71W)

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書以及具體的保險賠付標準等。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對賠償有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交強險保險合同糾紛判決依據是什麼?

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如果就保險賠償發生爭議,可以選擇仲裁或者訴訟的方式解決爭議。

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沒有仲裁協議的、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除仲裁之外,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也可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解決賠償爭議。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未達成調解協議的,則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

在實踐中,交強險是必須購買的保險,發生交通事故之後投保人可聯絡保險公司報案,然後進入理賠程式。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對賠償有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中,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