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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防控疫情期間工資怎麼發

工資福利 閱讀(1.62W)

一、在防控疫情期間工資怎麼發?

在防控疫情期間工資怎麼發

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當地有關規定執行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支付相應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隔離治療期間、醫學觀察期間以及採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不計入醫療期。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二、疫情延遲復工,導致公司無法按時支付員工工資,企業是否需承擔責任?

如確因疫情導致公司確有無法克服的困難,無法按時支付員工工資,可以以不可抗力為由進行抗辯,不承擔逾期支付責任。但需與員工說明情況,並在阻礙因素消除後儘快支付,以儘量減少勞資糾紛,但公司也不得故意以疫情造成困難為由拒絕支付員工工資,發生爭議時,公司也需要對疫情導致無法克服的困難承擔舉證責任。

三、員工因公出差期間因疫情未能及時返崗的工資待遇?

因疫情未能及時返崗的,支付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

出差職工因疫情不能按期返崗,屬於工作性質。應當按原待遇正常支付工資。

疫情期間的工資發放標準要以當地人力資源部門出臺的政策為準,實際上在一定程度上也跟企業停產的時間是有直接關係的。現在疫情重災區有很多企業根本就復不了工,其他絕大多數的省份企業也已經陸續復工,工資發放問題不能一概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