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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係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條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並轉移佔有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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