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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租賃的手續是怎樣的?

房屋租賃 閱讀(1.43W)

解除房屋租賃的手續是怎樣的?

一、解除房屋租賃的手續是怎樣的?

解除房屋租賃的手續是將相關的事項都清理清楚之後,然後雙方來進行一個合同的解除,並且在解除過程當中需要了解的就是看一下房屋當中的一些事物是否會得到損壞,否則的話它是需要進行一個賠償,需要將這些都清理完畢。在房屋租賃合同關係中,除當事人約定外,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雙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權:

1、承租人的解除權。在租賃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權利瑕疵),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響,或者在相當期間內不能進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賃房屋毀損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解除權。包括:

(1)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2)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仍不於催告期限內支付租金的。《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於第三人的。《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雙方均有的解除權。不定期的房屋租賃合同,雙方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二、行使解除權的注意事項

實踐中,因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而發生的糾紛也比較多。處理此類糾紛時,應注意:

1、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則只能根據法律的規定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否則,將構成違約。

2.合同的解除,並非因符合解除條件而當然發生,而應以有解除權的一方行使為必要。這裡需要區分合同的解除與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兩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約定的條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權,其效力的發生以實際行使解除權為必要;後者則因約定(不可能是法定)條件成就,而當然發生合同消滅的效力。行使解除權,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規定,應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礙以訴訟的方式來行使,因為起訴本身可以視為一種通知。

3、要嚴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條件。當事人只有在符合約定或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條件的情況下,即使發出解除通知,也不能產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構成違約。

在日常生活當中,房屋租賃的話,通常情況下如果當事人還願意租賃,那麼在合同到期之後就會進行一個續簽,而不需要再次的解除,但是如果是存在著一些過錯,是可以隨時的進行解除的,但必須要關於房屋內部的財產進行一個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