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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一個月冷靜期生效日是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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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一個月冷靜期生效日是什麼時候?

離婚一個月冷靜期生效日是什麼時候?

離婚一個月冷靜期生效日,就是提出離婚申請後的一個月時間,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對子女的法律後果

(1)撫養權

第一,對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這是從兒童利益出發作出的原則性規定。

第二,已滿兩週歲子女的撫養權,由父母雙方協議決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第三,未成年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子女的意願。

(2)撫養費

第一,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撫養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

第二,撫養費給付的數額和方式。當事人應當負擔的撫養費數額和給付方式,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母對子女撫養費的負擔,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第三,撫養費的給付期限。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到子女獨立生活時止。18週歲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據此,撫養費的給付期限是18週歲。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人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父或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第四,撫養費的變更。子女由於生活和受教育的需要,或者父母一方的經濟情況有較大的變化,提出改變原定撫養費數額的,應由當事人雙方先行協議,協議不成時,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件的實際情況判決。

(3)探望權

第一,探望權的行使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二,對於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的判決和裁定的,可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對於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可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第三,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離婚一個月冷靜期的規定是根據民法典有關規定執行的,雙方可以根據協商的意見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離婚手續,具體情況下涉及到協議離婚是必須要經過冷靜期規定的,但如果是屬於起訴到法院離婚的,則不適用於冷靜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