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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一房兩賣怎麼處理

房屋買賣 閱讀(1.34W)

對於開發商一房兩賣的行為,可以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因此,在遇到開發商將已經出售給他人的房屋又出售給別人的,可以要求其承擔超過己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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