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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房屋買賣 閱讀(8.43K)

1、商品房買賣合同因出賣人責任被認定無效後,善意買受人應該返還給出賣人房屋使用費。
2、商品房毗鄰城市交通幹線,受超標噪聲汙染,購房人不能以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為由,要求解除合同。
3、房地產公司在預售商品房時未告知購房人所購房屋內鋪設公共管道,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4、房屋買賣合同的出賣人,在收取了買受人支付的大部分款項後,不能以房屋的工程價款需要優先支付為由,拒絕按合同約定向房屋買受人交付房屋。
5、商品房預約合同(認購書)生效後,一方當事人未盡義務導致合同的談判、磋商不能進行,構成違約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6、開發商負有辦理權屬證書的義務。
房屋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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