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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房屋繼承過戶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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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房屋繼承過戶需要哪些材料

一、辦理房屋繼承過戶需要哪些材料?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2、房產證

3、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係的證明檔案;

4、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需要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5、遺囑

二、被繼承人沒有立遺囑哪些人可以繼承房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不同的人辦理房屋遺產繼承過戶要提交的材料是不一樣的,如果是遺囑繼承的房產,就不需要再提供親屬關係證明了,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繼承的房子的話,還需要向房管局提供完稅證明,因為得交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