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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屋繼承法中規定繼承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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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屋繼承法中規定繼承需要哪些材料?

需要指出,我國並沒有被命名為“農村房屋繼承法”的法律。關於“農村房屋繼承需要哪些材料”的問題,主要依據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規定,民法典是相當於處理民事法律關係的一本百科全書,其中包含了各種各類的民事糾紛處理的法律依據。以下是《民法典》中關於“農村房屋繼承需要哪些材料”問題的規定。本站小編邀請您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農村房屋繼承需要哪些材料

辦理房產繼承公證,公證機關應要求當事人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法定繼承應提交: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及其影印件;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託代理人需提交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及其影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3、被繼承房產的產權證明;

4、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5、法定繼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證明及親屬關係證明;

6、 被繼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況證明及有關親屬關係證明;

7、 公證人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2)遺囑繼承人應提交:

1、前款1、2、3、4項規定應提交的證明、材料;

2、被繼承人的遺囑書;

3、有遺囑執行人的,提交執行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影印件;

4、公證人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經審查上述證明、材料真實、齊備,符合《公證程式規則(試行)》規定,公證處應予受理、登記、並辦理公證。

二、宅基地使用權能繼承嗎

該繼承行為絲毫沒有破壞現行的土地政策法規,也沒有要解決的衝突。

1、繼承權是法定的,是繼承人依法享有的單方的民事權利,與買賣雙方通過協商達成的買賣房屋合意有本質的區別;

2、其合法繼承人繼承了該房屋,則對該房屋擁有所有權,同時當然取得了該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權。只不過這個房屋所有權是受到限制的權利,繼承人再次出賣、轉讓、贈與該房屋時,應遵循現行的土地政策法規;

3、目前城市居民不能在農村購買房屋,卻無不能在農村繼承房屋之規定,法無明文禁止即可行使繼承權,因此辦理該公證完全合理、合法。

農村房屋的限制只是針對轉讓,不包括繼承。我們當地房屋登記部門對繼承是給予辦理,只是繼承人再轉讓時必須是房屋所在地的本村村民。

(1)關於農村房屋繼承

《民法典》明確規定公民所有的房屋可以作為遺產,法律對於繼承人繼承農村房屋無限制,故農村宅基地上建設的房屋可以由城市戶口的繼承人繼承。實踐中,公證書確認城市戶口的繼承人繼承農村房屋亦為房屋主管部門變更登記所接受。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2)關於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

目前,對此問題的認識不一致。主流觀點認為,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身份性,流轉的限制性,且宅基地使用權以戶為單位分配,所以,宅基地使用權不可以繼承。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國土資源部1995年5月頒佈)第四十九條: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據此規定,宅基地上建設的房屋所有權因繼承而轉移後,繼承人當然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這也符合我國房地一體的立法原則。

農村房屋繼承一般是關於農村宅基地房屋的繼承,農村的宅基地是一種特殊的房產。對於宅基地房屋的所有權是由被繼承人擁有說的,這個房屋的使用權是受到法律上一定的限制的。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民法典》中關於“農村房屋繼承需要哪些材料”問題的規定,有必要的話可以去公證部門進行公證。因為農村房屋一般都是在自己家的宅基地上修建的,因此對於宅基地的繼承是有很多法律問題需要注意的,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