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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的房產再次繼承過戶時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遺產繼承 閱讀(2.1W)

贈與的房產再次繼承過戶時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贈與的房產再次繼承過戶時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房屋轉移登記申請書(原件);

2、申請人(含共有人)身份證明(驗原件收復印件);

⑴ 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理登記申請的,代理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應提交當事人公證的授權委託書,委託書應載明委託事項、登記房屋坐落和委託權利範圍;

⑵申請人為未成年人的,應提交監護人的身份證和監護關係證明(出生證或與父母在一起的戶口本),被監護人的戶口本或戶籍證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房屋登記參照本條規定)。

3、房屋登記資訊核檔證明(原件);

4、房屋所有權證(含房屋共有權證)(原件);

5、繼承權公證書或遺囑公證書及遺囑繼承權公證書(原件);

6、測繪部門出具的房屋平面圖(原件);

7、公安部門出具的房屋坐落門牌號碼證明(原件);

8、登記部門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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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繼承遺產是否也要繼承債務?

1、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2、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這裡所說的繼承,既包括法定繼承,也包括了遺囑繼承。

3、法律如此規定,是為了保障債權人不因債務人死亡而喪失債權。但是同時規定了,對債權人清償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如果債務超過了遺產,繼承人在遺產價值範圍內進行償還後,不再對超出部分的債務負有償還義務。

4、但是在遺產本身價值不高的情形下,繼承人確實可以考慮是否有必要繼承遺產。如果法定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的,必須在對遺產處理以前,向其他繼承人、債權人做出書面的表示。

5、如果被繼承人立有遺囑的,受遺贈人不在法定繼承人範圍,依照法律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因此,一般來說,受遺贈人只要是不表示接受遺贈,即視為是放棄,與債務無涉。

在實踐中,遺產往往是由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人保管,如果希望不承擔債務,保管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並儘快通知其他繼承人和債權人,就遺產和債務的清理達成一致意見,以免日後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

只要之前房產的贈與已經完成了相關產權證明的過戶,贈與的房產再次被繼承的時候,就不需要考慮房產是贈與所得的。房產的繼承需要辦理公證,贈與房產的繼承也是從當事人去世之後才開始的。對繼承房產的過戶需要準備的材料比較多,或者當事人也能先到當地的房管部門去查詢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