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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約定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

房屋買賣 閱讀(1.45W)

能否約定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

一、能否約定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

可以約定不適用的,買賣不破租賃是對承租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如果是承租人真實的意思表示自己願意放棄權利也是可以的。但是出租人和買受人不能代承租人放棄此項權利。

買賣不破租賃,即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即使所有權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係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係的存在並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比如《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民通意見》119條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合同對租賃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二、受讓人的義務是什麼?

①保持租賃物使用狀態的義務。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義務在於將物交給承租人使用收益,且並非僅以消極的不妨害承租人使用收益辦條件,而須在租賃期限內積極地使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於受讓人繼承了出租人的地位,在租賃關係存續中,若租賃物出現損害或瑕疵致妨害承租人使用收益時,受讓人便負有保持租賃物合於承租人使用收益的義務。

②維修義務。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遭到毀損,為保持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使用收益狀態,在維修有必要和可能情況下,受讓人應當予以維修。

③妨害除去的義務。與維修義務基於同一事由,為保持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在租賃物出現妨害或有妨害預兆時,受讓人須盡力除去或防止其發生。

④瑕疵擔保的義務。租賃合同為有償合同,以承租人使用收益為目的,使出租方負瑕疵擔保責任能有效促成此目的的實現,也是租賃權物權化的一個表現。

⑤履行原租賃合同所訂的其它義務。買賣不破租賃在法律上使受讓人強行承受出租人的地位,受讓人須履行原出租人與承租人所訂立的租賃合同,例如關於原租賃合同之租期的有無和長短,依原約定,受讓人無單方面變更的權利。

買賣不破租賃原適用之後,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就從出賣人,即不動產的原所有權人變成了不動產的買受人,此時承租人只能向新出租人繳納租金,但是如果是買賣雙方在買賣合同中約定仍舊由出賣人收取租金的,應當屬於買受人的租金可以在買賣的價款中進行抵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