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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如果違約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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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如果違約可以嗎

一、房屋買賣合同如果違約可以嗎

房屋買賣合同如果違約是可以的,但可能要承擔相關的責任,《民法典》規定,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也可能違約的,房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就會構成違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預期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二、房屋買賣違約的情形

二手房交易過程中導致買方反悔的因素有很多,具體可以歸納成以下四種情形:

第一種:買方因缺少支付房款能力而對房屋買賣合同反悔。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因買方經濟狀況惡化或缺少後續支付房款能力而無法支付合同約定房款,導致違約。

第二種:以賣方房屋質量瑕疵為由,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二手房不同於預售商品房,一般已使用一定年限,並存在裝修、裝飾等現狀,所以,或多或少會存在一些質量瑕疵。如果買方認為賣方售房時故意隱瞞房屋質量瑕疵或者房屋存在違章搭建等情況,就可能導致買賣糾紛產生。

第三種:房屋過戶前或者過戶中交易被限制,導致買方權利不能實現,要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從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到買方拿到房屋期間,如果賣方故意隱瞞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實,或者在過戶手續辦理過程中,因賣方原因導致房屋買賣交易無法繼續履行下去,即使買方已經繳付了首期款並實際入住,只要房屋尚未完成過戶登記,買方利益就無法受到法律保護。

第四種:因貸款政策變化原因導致買方無法買房。二手房市場貸款政策先是銀行提高貸款首付額,提高貸款利率,後是嚴格限制第二套房屋買賣貸款等,由於政策變化導致買方貸款申請沒有通過,從而構成合同違約。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按要求履行的,就會構成合同違約,或者一方明確表示不履行的,也會構成合同違約。

在二手房買賣中,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也會出現因房價劇烈波動、購房者資金不足等原因造成的違約。一方違約的,另一方可以按照違約責任條款的規定要求違約金。一般來說,違約金的比例由雙方協商確定,不能過高也不能過低,否則對雙方沒有良好的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