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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的逾期交付

房屋買賣 閱讀(3.32W)

商品房的逾期交付的原因很多,遇到商品房逾期交付怎麼辦?怎麼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能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嗎?請閱讀下面的文字瞭解相關情況。

商品房的逾期交付

一、商品房一般什麼時候交付

商品房交付時間的認定,主要涉及到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否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因此,人們常說的“交鑰匙”就算交付使用。所謂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已建成的房屋轉移給買房戶佔有,其外在表現主要是將房屋的鑰匙交付給買房戶。但房屋的交付使用並不意味著房屋所有權的轉移。

如果當事人僅約定了“房屋交付使用”的時間,而未明確約定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只要在約定的期限內將房屋移轉給買房戶佔用,即“交鑰匙”,就應認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期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義務。當然,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對“房屋交付使用”的內容進行特別約定。

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房屋交付使用”不僅是轉移佔有房屋,而且同時要轉移房屋所有權的,就應當按照約定來確定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內容。在此約定下,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僅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買房戶“交鑰匙”,而且還應當將房屋所有權移轉於買房戶,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開發商承擔;交付使用後,即使房屋權屬證沒有辦理完畢,房屋可能的風險由購房人承擔。

購房人接到書面通知書時,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的,自書面通知書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購房人承擔一切風險,當事人約定的除外。這裡的“正當理由”主要是指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理由;其他原因如疾病、外出等,由於買受人可以委託他人辦理交房手續,則不構成“正當理由”。

二、房產商逾期不能交房怎麼辦

房地產開發企業逾期不能正常交付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比較常見的型別,通常有兩類情況,一是因開發商資金不足或預售不成功,預售人違法將預售款轉向投入其它專案或其它行業造成的逾期交房,二是施工或配套設施進度等原因引起的逾期交房。

對於此類糾紛,2003年司法解釋規定了購房方催告權和解除合同權。從切實維護購買方的合法利益角度出發,開發商在催告後三個月內履行的,同時要承擔違約責任。如果預售方在經催告後三個月內仍不能履行的,購房方有選擇要求開發商繼續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或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損失可比照房屋價格上漲或實際損失計算)的權利。對於延期履行合同,如果未約定違約金數額,可按照已付房款額比照銀行逾期還款罰息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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