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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期房籤合同注意事項

房屋買賣 閱讀(1.74W)

購買期房籤合同注意事項

期房,顧名思義,就是還沒有建好的,正在建造的房子,開放商從取得房屋預售許可證到取得產權證書的這一段期間的商品房,它與現房的區別在於現房購買後即可入住,而期房需要等到建好後才能入住,那麼期房在購買中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具體可以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要看開放商是否已經取得房屋預售許可證,房屋預售許可證是國家對預售的商品房的一種認可,是政府對開放商預售行為的監管,也是對開放商良好資信的一種證明,如果沒有取得房屋預售許可證即進行預售房屋的,屬於違法行為,因而在購買期房時需要特別注意開發商是否已經取得房屋預售許可證,如果沒有房屋預售許可證的,應拒絕簽訂書面協議或者支付價款;

2.簽訂購房協議時應明確什麼時候房屋竣工和什麼時候交房,特別是如果沒有明確約定好什麼時候交房可能將會對購房者造成極大損失,畢竟可能會發生購房者已經交付了房款,但是開發商以各種理由不交房或者延遲交房,也可能會因為發生地震、洪水等各種自然災害而沒有辦法交房的,具體什麼原因能夠成為合理不交房的免責條件,也應當在書面協議中明確規定好,以防止開放商對於免責條件進行自行解釋;

3.在簽訂購房協議時應當明確什麼時候付款以及付款的方式,是分期付款,分幾次,是否計算利息等,對於這些約定好,既能夠減輕購房者的經濟負擔,又能實現對開發商權益的保障;

4.在書面協議中要注意違約責任的約定,一般合同中都會有一般違約條款,也就是購房者在已經交付放款後,如果開放商不能按期交房時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但是這種違約責任的承擔一般需要等到合同到期後才能要求開放商承擔,而在預售商品房中對購房者是比較不利的,因為這一期間不僅僅包括合同本身的期限,也包括了雙方進行協商或者起訴的期間,因而在書面協議中約定預期違約條款對於購房者的權益保護更加有利,購房者可以根據預期違約條款,對在房屋竣工之前的工程的實際進度與協議約定中的工程的進度,或者購房者能夠預知到開發商預期根本不能交房的,可以預先行使預期違約條款,而不用等到開放商真正不能交房時才開始主張違約責任,對於開發商的預期違約,可以提前終止合同並要求開發商退還房款賠償損失等;

5.雙方當事人簽訂書面協議時,應明確雙方是否在預售合同簽訂後30日內,到房屋管理部門進行預售登記、備案等手續,以保證該合同的法律效力;

6.在書面協議中應當明確房屋的基本情況,包括房屋的建築面積、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期限、房屋的裝修標準等具體情況進行約定;

7.注意合同中的格式條款,遇到不能理解的應要求開放商進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