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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的訴訟結果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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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智慧財產權的訴訟結果規定是什麼?

智慧財產權的訴訟結果規定是什麼?

智慧財產權的訴訟結果規定是應當根據案件的審理情況,判斷是否存在侵權行為,比如說在商標權侵權案件當中,如果使用的是類似或者是相同的商標,那麼就會判定成為侵權行為,將會得到勝訴的法律訴訟結果。反之則得到敗訴的判決結果。

二、智慧財產權證據取證如何進行?

1、自行取證和委託律師調查取證

由於智慧財產權案件專業性較強,由權利人自行取證,對取證的方向和範圍把握的十分準確會有一定的難度。律師是專業從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為職業。律師不僅具有豐富的法律知識,而且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和熟練的訴訟技巧,能在不同的訴訟階段為當事人作出適當的選擇。

一般說來,律師調查取證要比當事人調查取證方便得多,收集證據的範圍也更加廣泛、精確。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往往也會對律師另眼相待、提供更多的方便。

2、申請公證機關進行證據保全

公證機關的法定業務之一便是“保全證據”。公證證據具有推定為真的效果。民法院對經過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應當確認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公證機關對證據進行保全,其效果與法院依職權所進行的保全,是相等的。在訴前,當事人能夠充分運用公證機關收集、保全證據,是一個做好訴前準備的有效措施。

3、申請法院進行訴前證據保全

這就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申請訴前證據保全確定了一個合法依據。

在商標權侵權案件中,可以申請訴前證據保全。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其中有一項就是:“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證據保全案件”。可見,申請訴前證據保全在智慧財產權侵權案件中是大量存在的。

保全措施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應在法定時間段裡提起訴訟。如果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則此種保全措施應當予以解除,或者將有關證據予以銷燬或發還,同時申請人還要就此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基於此當事人往往在提起專利侵權,商標侵權和著作權侵權訴訟的同時,提出一份調取證據申請,調取的證據通常又分為三類:

第一,保全被控侵權產品;

第二,調查被控侵權單位的財務賬冊,以便確定賠償額;

第三,調取被控侵權人存在侵權的證據。

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有兩種運作方式:一是主動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在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以及有關程式事項時,法院應當主動依職權調查和收集證據,而無需當事人提出取證申請。二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取證。

日常生活當中時常可以看到有一些公司為了搭便車,所以導致相關的一些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的發生,一旦發生,相關人員就會到法院來進行訴訟。訴訟過程當中,如果發現確實存在著侵權行為,可以獲得支援其訴訟主張的勝訴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