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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約定違約金並賠償損失可否一併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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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約定違約金並賠償損失可否一併適用?

合同約定違約金並賠償損失可否一併適用?

合同約定違約金並賠償損失在有些情況下是可以一併適用的。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實踐中違約金和損失賠償的適用一般原則:

1、如果合同中僅選擇違約金作為違約責任方式,未約定賠償損失的,應按照違約金的約定執行。違約金不足以補償損失的,守約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但增加的部分以彌補實際損失金額為限。

2、在合同中同時約定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守約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實際損失的,對於不足部分可以請求賠償損失;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高於實際損失的,對於守約方要求賠償損失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3、在合同中約定違約方除應賠償全部損失外,還應以違約金對其懲罰,守約方在獲得全部損失賠償後,又向違約方主張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違約金是指一方當事人由於過錯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或由法律的規定,支付給另一方一定數量的貨幣。

賠償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給予一定數量貨幣進行賠償。

區別:不管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是否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只要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條款,違約方就必須給付另一方違約金;給付賠償金的前提必須是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給另一方造成了實際損失。同時,如果違約方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則還應給付賠償金,補償違約金之不足。

合同的違約金實際上因為當事的一方沒有很好的依照原本定好的事項給對方帶來利潤甚至還侵害了對方,這種懲罰性的賠償是法律允許並且主張要求支付的,但是如果已經給了違約金並且雙方也滿意這種結果就可以不需要再給多餘的賠償損失費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