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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怎麼做才能避免一房多賣

房屋買賣 閱讀(2.19W)

應該怎麼做才能避免一房多賣

一房二賣,指出賣人先後或同時以兩個買賣合同,將同一特定的房屋出賣給兩個不同的買受人。又稱房屋的二重買賣。那麼,在實踐中,購房者應該怎麼做才能避免一房多賣的現象出現,從而損害到自身利益呢?此外,從法律的角度看,我們對一房二賣糾紛應該如何處理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應該怎麼做才能避免一房多賣

1、審查房屋是否具有合法的產權。

通過房產管理部門看產權有無爭議,防止假產權證,避免“一房多賣”,或是無證的違章建築。

2、審查房屋產權的真正歸屬。

看產權證上業主姓名與售房者身份是否一致,有無其他共有人。防止無權的人或者是部分產權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售房屋。如果是夫妻或家庭成員共有的,或繼承人共有的房屋,那麼買受人應當和全部共有人共同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共有人不能到場的,應當出具公證委託書。因為依照法律規定,未經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轉讓共有財產所簽訂的買賣合同一般是無效的。

3、審查房屋產權轉移是否受到限制。

看房屋有無被司法機關查封,有無被抵押,是否是允許上市交易的經濟適用房,近期是否被列入拆遷範圍等。房屋的用途是民用還是商用。土地使用權是出讓還是劃撥,出讓土地使用年限還有多長,是否划算,是否是農村集體土地,因為現行法律法規還不允許城市居民購買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的房屋。

4、實地檢視房屋的現狀。

看房屋的坐落與產權證的登記是否一致,登記面積與實際面積是否相當,房屋的結構質量、通風采光、供電、供水、供氣、交通狀況等是否理想。

5、審查房屋是否存在租賃關係。

如果買房時,房主與第三人還存在著租賃關係,在此情況下,買受人雖然能取得房屋產權,卻有可能因租賃期未滿而無法入住;或買賣合同可能因為侵犯了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而被撤銷,從而陷入訴訟糾紛之中。

二、對一房二賣糾紛該如何處理

對一房二賣糾紛,實務中應分別不同情況予以不同的處理:

1、在一房二賣中,出賣人先後與兩個不同的買受人訂立合同後,對後買受人履行了合同義務,辦理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的情形。

一房二賣中,這種情形最為普遍。在該情形下,如前所述,兩個房屋買賣合同均屬有效。但因成立在後的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該合同中的買受人已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前後兩個買受人享有的請求權性質是不同的:後買受人因其債權已得到滿足,已經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故其享有的是基於對該房屋所有權上產生的物權請求權。

2、在一房二賣中,出賣人將房屋售與前買受人並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之後,又與後買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

在一房二賣中,這種情形也很普遍。此時,由於房屋產權已經過戶,出賣人已非房屋所有權人。出賣人系出賣他人之物。《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 “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不屬於出賣人所有且出賣人無處分權的物,不構成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換言之,《合同法》不承認出賣他人之物的合同的效力。違反《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即屬於無權處分行為。

3、在一房二賣中,二次買賣均未完成過戶登記的處理。

在一房二賣中,二次買賣均未辦理過戶登記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權仍為出賣人享有,而二次買賣的買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原則上講,買受人只能通過債權保護方法保護自己的權益。然而,基於先後買賣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債權,系處於平等地位,並無位序關係,不因先後而異其效力,故前買受人及後買受人均得隨時向出賣人請求履行債務。也就是說,一合同的債權人並不能排斥另一合同的債權請求。

如果購房者注意對上述情況的審查就可以大大降低購房的風險。此外還要注意及時辦理產權過戶登記。因為依照《物權法》的規定,房屋作為不動產,其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對於應該怎麼做才能避免一房多賣的問題,本站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