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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機動車質押合同糾紛我們應該怎樣做?

抵押擔保 閱讀(9.02K)

要想避免機動車質押合同糾紛,我們應該瞭解機動車質押的潛在風險。

避免機動車質押合同糾紛我們應該怎樣做?

一、機動車質押合同的潛在風險:在機動車質押關係中,對質押權人而言有可能存在的風險是出質人將車輛再次抵押或者轉讓給第三方,或者因出質人揹負其他債務,而導致該車輛被查封。結果是質權人雖然佔有了車輛,卻不能就該車輛實現優先受償權。

如果出質人將車輛出質後,又將該車輛抵押給第三方,並且進行了登記,質押權與抵押權並存的情況下,一般會認定抵押權優先於質權。雖然質權與抵押權同屬於擔 保物權,按照物權法的理念,設立在先的擔保物權應當優先受償,但現實中要打贏質權優先與抵押權的官司並費易事,但這不得不說是《擔保法》與《物權法》設立過程中的一種疏漏。為防範此類情形,質權人除了及時收取,妥善保管車輛的行駛證和登記證,最好能在設立質權時去車管所登記備案。質權人接受質押車輛後,因出質人的原因導致車輛被查封的風險。

二、 機動車質押合同糾紛中涉及善意第三人

《物權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三、在交付機動車時最好進行備案登記以規避糾紛。

不同的法院會依據具體的情況來進行自由裁量,對於質押車輛被查封后,如何保護質權人的利益與保護申請執行人的權利目前並無明確的審判意見。質權的性質決定了質權當事人訂立質押合同以及交付就可以設立質權,這使得部分當事人有可能私下訂立合同,完成交付,來達到轉移財產的目的。當法院在不能確定質權 的真實性以及權利起始的節點時,往往會依據《物權法》的第二十四條作出對質權人不利的判決,即否認質權對抗第三人的效力。這又可能誤傷了質押在先的,真實質押關係中的質權人的利益。雖然有人認為,用區分質押合同並完成交付行為的時間節點來判定權利,如在執行前或查封前設定的動產質權,動產質押行為有效。即使該質物被法院查封,第三人也享有優先受償權。在法院查封后,被執行人與第三人仍設定質權,質權至始無效,受到損失的第三人有權請求被執行人賠償損失。但這一方案中,判定在前在後,同樣有可能納入法官的自由裁量意志,使得質權能否得到優先權變得不確定。如果要確保車輛質押關係中質押人的權利,在設立質押權時,可以在車輛交付時到相應的車輛管理所辦理車輛質押的備案登記,這是實務中能被法院認可的對抗第三人的方式。

以上就是關於避免機動車質押合同糾紛的全部分析和介紹了,該類糾紛很容易出現出質人再次將機動車轉而抵押給他人的情形,導致質權人沒有辦法對抗可能存在的善意第三人,所以在進行機動車質押時一定要到相關部門進行備案登記,以避免此類糾紛的發生,損害質權人自己的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蘇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