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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還要不要交個人所得稅

房屋買賣 閱讀(3.31W)

要繳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專案徵收個人所得稅。對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是,以實際成交價格為轉讓收入。納稅人申報的住房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且無正常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根據有關資訊核定其轉讓收入,但必須保持各稅種計稅依據一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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