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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還交個人所得稅

房屋買賣 閱讀(2.37W)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專案徵收個人所得稅。
1,對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是,以實際成交價格為轉讓收入。納稅人申報的住房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且無正常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根據有關資訊核定其轉讓收入,但必須保持各稅種計稅依據一致。
2,對轉讓住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是,納稅人可以憑藉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稽核後,允許其從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
3,轉讓過程中繳納的稅金是指:納稅人轉讓住房繳納的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
4,合理費用指: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裝修費用的稅務統一發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
5,納稅人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可根據《徵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其核定徵收,在1%-3%幅度內確定。
6,對於個人轉讓自用五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以上計算出應納稅所得額後適用20%的稅率計算出應納的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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