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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債務要夫妻共同承擔?

夫妻債務 閱讀(6.54K)

一、哪些債務要夫妻共同承擔

哪些債務要夫妻共同承擔?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可見,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是基於夫妻共同生活產生,或者該借貸財物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具體來說包括: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這裡所說的為家庭共同生活是指所負債務應當是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類似為購房負擔的債務。其不僅包括衣食住行,還包括教育投資。

2、婚前買房財產轉化成共同財產,債務應當轉化為共同債務;

婚前購房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為一方個人財產,其所負債務應當是個人債務,但是當該房產或其變賣的財產轉化成共同財產時,基於該房產的個人債務轉化成共同債務。

3、從事生產經營所負債務;

夫妻生活中有以夫妻財產進行生產經營的,也有以個人財產進行生產經營的,前一種所負債務當然為共同債務,後一種只要用於家庭生活,則生產經營中負擔的債務就是夫妻共同債務。

4、因撫養子女或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5、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6、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7、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8、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二、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有什麼條件

認定夫妻共同債務,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第一, 債務必須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始於婚姻關係生效,終於夫妻關係終止;

第二, 債的主體可以是夫妻雙方也可以是夫妻中一方;

第三, 所付債務必須是為了家庭生活需要並用於家庭生活、生產經營。

大多數情況下,用於夫妻生活之間的債務,夫妻商定利用共同財產清還,共同財產不夠時在分別承擔份額。

夫妻在解除婚姻關係的同時,要求對屬於共同所有的債務一併作出處理。此時原則上是由雙方共同償還,通常先由共同財產進行清償,要是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則由夫妻協商清償。而在不能協商達成一致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但是要注意,夫妻債務中如果是屬於一方的個人債務,則就由夫妻一方個人承擔償還責任,對於另一方而言債權人沒有向其追討欠債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