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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延期交房的責任該怎麼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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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延期交房的責任該怎麼追究

開發商應當按照約定時間,向購房者交付商品房,若出現延期交房的情況,那此時開發商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了。不過這種情況下,對於購房者而言應該如何追究開發商延期交房的責任呢?下面,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開發商延期交房的責任該怎麼追究

1、繼續履行交房的義務。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2、業主有權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如果商品房自始至終未具備交付條件或長期無法履行交房義務,影響了購房人居住目的的目的,那麼購房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3、開發商應當承擔遲延交房的損害賠償責任。

如雙方約定了延期交房的違約金,則適用違約金條款。如就違約責任無規定,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的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二、開發商不按時交房怎麼辦?

針對開發商延遲交房,業主們可集結起來找開發商討個說法,如果不行可走法律程式。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此外,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如果開發商沒有按期交房,業主可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購房人如欲解除合同,應當先進行催告。催告之後超過三個月的,購房者可要求開發商解除合同。

需要經過認定確定開發商的行為是構成了法律上面的延期交房才行,當然要是開發商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自己不用承擔延期交房責任的話,那此時也需要開發商實際提供證據才行。如果您對上述問題存在疑問,不妨向本站網站的律師詢問,專業的律師能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