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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房產證房屋轉讓協議是否有效

房產證 閱讀(2.35W)

有的人因為資金不夠買不起房,但這個時候發現有人在出售那種無房產證的房屋,價格也是自己可以承受的,因此就打算購買這樣的房產。但因為房屋無法辦理房產證,因此當事人就想通過簽訂轉讓協議的方式來保障自己權益,那此時無房產證房屋轉讓協議是否有效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無房產證房屋轉讓協議是否有效

一、無房產證房屋轉讓協議是否有效?

房屋沒有產權證,訂立買賣合同並不因此一定無效,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要件,救應當認定為有效。

二、房屋沒有產權證買賣合同的效力是什麼?

首先,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屬於行政管理性質的規定,違反了該規定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物權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不動產權屬證書只是證明,僅僅起到證據的作用,證明那套房子是你的,不是別人的。此外,無任何別的意義。物權法是調整靜態財產的歸屬和利用關係,不涉及對合同效力的判斷。因此,在調整物的交易流轉領域還是應當適用合同法,並結合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對合同效力作出判斷。

其次,房地產證是擁有所有權的證明,沒有房產證即意味著沒有所有權,出賣沒有所有權的房屋屬於無權處分。但無權處分行為在無權處分人取得處分權利以後便生效,轉而成為有權處分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依此規定,沒有房產證的房屋買賣合同並非必然無效。

再次,有的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在賣方拿到房產證或者具備轉讓條件以後雙方再履行買賣合同,這樣的合同也並非一定無效。這樣的合同其實是附條件合同,在所附條件“賣方拿到房產證或者具備轉讓條件”成就以後合同才生效。在賣方沒有拿到房產證時,該合同不生效,但不生效不是無效,一旦條件成就合同就生效;如果合同所附條件確定不會實現,該就成為一份無效合同了。

最後,只有符合一定條件的合同才是無效合同。比如說:雙方都知道賣方沒有房產證,卻簽訂了一份買賣沒有房產證的房屋的合同;買方或者賣方有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行為;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者利益;等等。

認定合同是否有效,需要看是否符合了《合同法》中規定的生效要件,即使是無房產證房屋轉讓協議,並不會因為無法辦理房產證,而直接導致簽訂的協議無效。只要可以認定符合《合同法》中規定的要件,那自然就是可以認定該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