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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個人房地產的買賣程式是怎樣的

房屋買賣 閱讀(2.96W)

一、辦事須知
外國、港、澳、臺地區的自然人,申請辦理房地產交易手續的,提交下列證件:
1、《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影印件);
2、《國有土地使用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原件及影印件);
3、房產買賣合同(原件二份);
4、買賣雙方提供身份證明(出示原件,交影印件二份);
5、拍賣的房地產,提供拍賣成交確認書。
6、委託他人代辦的,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委託書(原件、影印件各一份)。
二、辦事程式
1、受理交易申請。填寫《房屋所有權申請登記表》,提交登記證件,領取進件收據。
2、交易稽核。
3、交易核准。
4、收費、轉件(在登記中心發證或轉區縣房管局發證)。
三、辦事時限
證件齊備後,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辦結。
四、時限劃分
1、受理交易申請1日;
2、交易稽核6日;
3、交易核准2日;
4、收費、轉區縣房管局1日。
五、收費標準
住房轉讓手續費各地區規定不同,請參照當地的收費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
第三十六條不動產物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動產物權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法律事實發生時動產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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