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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範商品房認購書的陷阱

房屋買賣 閱讀(1.55W)
如何防範商品房認購書的陷阱
一般來講,認購書有以下陷阱:
1、內容過於簡單,僅包括房屋地址、面積、價格、交樓日期等;
2、對分攤面積、稅費、違約責任、配套設施、裝修標準、房地產交付及定金的退還或喪失的條件、物業管理等諸多內容不作規定或者不作詳細約定;
3、房產商以隱瞞重要事實,如將沒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屋進行銷售,欺騙購房者,讓購房者先簽認購書,收取定金,後籤預售合同,騙取定金。
如何避免商品房認購書糾紛
根據《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認購書是一種獨立的合同,而不是購房合同的從合同。
如果在認購書中明確設立有定金條款的,由於認購書的性質是預約合同,故認購書的定金應當屬於立約定金。
根據《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相關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乙方拒絕訂立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