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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土地如何繼承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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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劃撥土地如何繼承過戶?

劃撥土地如何繼承過戶?

劃撥土地繼承過戶需要首先諮詢當地的國土部門,一般情況下是需要取得相關的證件之後辦理土地繼承過戶。目前,在我國有關規範劃撥土地使用權上形成的房屋產權的法律法規主要有:規範房地產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及與之配套的《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和《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規範地產(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及與之配套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和《土地登記規則》等兩個方面。

從適用的對事效力看,前者既規範地產(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又規範房屋產權,後者主要規範地產(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在房隨地走的原則下,附帶的規範著房屋產權,因此《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及其配套規章規定: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等所有權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從適用的空間效力看,前者僅適用於都市計畫區,超出都市計畫區,在沒有其他規範房地產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以及其他規範性法律檔案的情況下,予以參照執行,且有法規的明確規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七十一條 在都市計畫區外的國有土地範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交易活動以及實施房地產管理,參照本法執行。而《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均作出同樣的規定;後者則適用於所有的國有土地,包括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且《暫行條例》在第二條作了明確的規定。

二、准予轉讓的條件及其方式是什麼?

劃撥土地使用權只有符合一定條件下方可轉讓。即:

(1)土地使用者必須是企業、公司、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合法產權證明;

(4)依照有關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所獲得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土部門稽核認定)。

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上形成房屋產權的轉讓,必須同樣要經過由劃撥土地使用權到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這一體制的轉換,未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不得轉讓。 在都市計畫區,劃撥土地使用權上形成的房屋產權轉讓時,必須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予以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現實生活當中,面臨著土地上面的房屋的繼承的時候,是需要嚴格的遵守國家的法律規定以及當地的政策的。通常情況下,建議大家在遇到這種情況,向當地的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諮詢,並且屬於專業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