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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土地房產過戶的規定有哪些

土地承包 閱讀(1.11W)

一、劃撥土地房產過戶的規定有哪些

劃撥土地房產過戶的規定有哪些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未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轉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特徵  

1、土地使用的出讓是以土地使用權和所有權的分離為基礎,國家權作為土地所有者的地位不變。而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取得一種獨立的財產權利,包括所有權中佔有、使用、收益和一定程度的處分權(如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出讓土地使用權是一種與土地所有權相分離的獨立物權,不同於所有權中單純的使用權能。

2、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由政府壟斷。土地使用權出讓只能是國有土地,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只能是市、縣(市)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其他任何部門、單位、個人不得實施土地出讓行為。

3、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是有年限限制的,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合同中約定為限,但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高出讓年限。

4、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有償的,受讓方獲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向出讓人支付出讓金為代價,一般在出讓合同簽訂後的法定期限內,由受讓方一次性支付或法定期限內分期支付。

5、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是土地使用權作為商品進入市場流通的第一步,反映作為土地所有者的國家與土地使用者之間的商品經濟關係。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所有權不變,但是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可以對所有權當中的佔有、使用或者獲得該土地的收益享有權利。土地出讓必須要通過土地管理部門,其他單位和個人不能進行土地出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