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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土地房產過戶的規定有哪些?

房產過戶 閱讀(2.04W)

劃撥土地房產過戶的規定有很多,其中涉及劃撥土地房產過戶的法律適用、劃撥土地房產過戶的批准土地、劃撥土地房產過戶需要的材料等。那麼,劃撥土地房產過戶的最新規定究竟有哪些?

劃撥土地房產過戶的規定有哪些?

劃撥土地房產過戶

一、法律規範及其適用

目前,在我國有關規範劃撥土地使用權上形成的房屋產權的法律法規主要有:

規範房地產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及與之配套的《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和《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規範地產(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及與之配套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和《土地登記規則》等兩個方面。

從適用的對事效力看,前者既規範地產(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又規範房屋產權,後者主要規範地產(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在房隨地走的原則下,附帶的規範著房屋產權,因此《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及其配套規章規定: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等所有權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從適用的空間效力看,前者僅適用於都市計畫區,超出都市計畫區,在沒有其他規範房地產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以及其他規範性法律檔案的情況下,予以參照執行,且有法規的明確規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七十一條 在都市計畫區外的國有土地範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交易活動以及實施房地產管理,參照本法執行。而《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均作出同樣的規定;後者則適用於所有的國有土地,包括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且《暫行條例》在第二條作了明確的規定。

二、准予轉讓的條件及其方式

劃撥土地使用權只有符合一定條件下方可轉讓。即:

(1)土地使用者必須是企業、公司、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合法產權證明;

(4)依照有關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所獲得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土部門稽核認定)。

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上形成房屋產權的轉讓,必須同樣要經過由劃撥土地使用權到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這一體制的轉換,未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不得轉讓。在都市計畫區,劃撥土地使用權上形成的房屋產權轉讓時,必須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予以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三、批准主體及其認定

在執法實踐中,行政主體並非一定就是執法主體。《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對其行政主體和執法主體規定明確,即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國家土地管理局[1995]國土函字第71號明確指出:《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劃拔土地使用權上形成的房屋產權轉讓時,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是哪一級人民政府,是否包括市轄區人民政府,普遍認定劃拔土地使用權上形成的房屋產權的轉讓審批機關就是國土資源部門。(《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轉讓劃拔土地使用權上形成的房屋產權時,未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在國務院尚未出臺新的規定之前,應執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由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履行審批手續,收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包括市轄區,且有支援這一觀點成立的規範性法律檔案,即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土批[1996]89號《關於執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國務院55號令有關問題的批覆》第二條目前,國務院尚未對人民政府審批劃拔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許可權作出新的規定,應按國務院原有規定《關於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許可權的通知》,關於‘政府對有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許可權,應與行政劃拔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批准許可權相同’的規定執行,不再按國務院55號令關於由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的規定執行?

其二,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土批[1995]13號《關於貫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若干問題的批覆》、建設部建房字[1994]493號《關於貫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若干意見的通知》,依據國務院批准的建設部、國家土地管理局三定方案,明確規定了劃拔土地使用權上形成的房屋產權轉讓的行政主管機關是縣級以上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房屋產權作為動產轉讓的由縣級以上城建部門管轄。特別是國土批[1995]13號檔案第二條二款:房地產市場同時涉及房屋買賣租賃、抵押和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等,凡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以及房屋租賃涉及土地使用權出租等應由土地管理部門負責規範和管理)

四、非法轉讓房地產的認定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明確了房地產轉讓的一般程式,即:簽約、申報、審查、勘測與評估、交納稅費(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核發過戶單,法律法規同時又對劃拔土地使用權上形成房地產的轉讓作了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的特別規定,形成了一般程式的前置程式,即批准。所以,凡未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實為同級土地管理部門)批准,轉讓國有劃拔土地使用權上形成的房屋產權,不論其是否辦理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轉讓的當事人都構成非法轉讓房地產,均要接受房地產管理法規的處罰,只是在處罰的裁量上有所區別。

五、國有劃撥土地上的房產轉讓程式

1.要如何申請房產過戶,怎樣才可以獲得批准的問題?

依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確需轉讓的,轉讓方應當書面提出申請,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審批。轉讓方在向所在地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再到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然後,分別到房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轉讓變更登記手續,最後辦理房屋所有權處分登記。

2.持縣級以上國土部門批准轉讓文書,及相關材料至房管部門辦理登記,目前,《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對其行政主體和執法主體(批准主體)規定明確,即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但沒有詳細的法律法規規定房屋登記部門在劃撥土地上形成房產處分的明確審查責任。因此根據其出具的批准轉讓文書,可視為允許其上市交易。

六、需提交證件和資料: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企事業單位提交營業執照、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法定代表人證,法人代表身份證) ;

3、房屋權屬證書;

4、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買賣合同、互換合同、經公證贈與合同、分割協議、合併協議、入股協議、分立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5 、國土部門批准轉讓文書;

6、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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