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房產糾紛>房產糾紛法規>

房產稅暫行條例的內容有哪些?

房產糾紛法規 閱讀(2.47W)

房產稅暫行條例的內容相對較少,但是對於相關事項也有詳細規定。房產稅暫行條例的內容究竟有哪些?房產稅暫行條例的內容從哪些方面進行了相關規定?

房產稅暫行條例的內容有哪些?

什麼是房產稅?

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正式釋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房產稅暫行條例》),從當年10月1日開始施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根據條例規定製定了實施細則。至此,房產稅在全國範圍內全面徵收。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徵稅物件,以房屋的計稅餘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房屋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

第一條 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徵收。

第二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三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餘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四條 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餘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第五條 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房產;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五、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房產。

第六條 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徵或者免徵房產稅。

第七條 房產稅按年徵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條 房產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 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

第十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財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站小編為您整理這篇文章。房產稅暫行條例的內容規定了房產稅的繳納主體可繳納比例以及不需要徵收房產稅的相關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