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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的主要內容是什麼樣的?

土地承包 閱讀(2.39W)

對於土地的使用來說,是需要繳納一定數額的土地使用稅的,相信這一點大家都是非常的清楚的,但是,最近國家對於佔用耕地的情況,也是需要繳納一定的稅款了,為此國家也出臺了相應的政策對該稅進行規定,那麼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的主要內容是什麼樣的?

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的主要內容是什麼樣的?

第一條 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耕地,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耕地,是指用於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第三條 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為耕地佔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部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四條 耕地佔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一次性徵收。

第五條 耕地佔用稅的稅額規定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過1畝的地區(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下同),每平方米為10元至50元;

(二)人均耕地超過1畝但不超過2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8元至40元;

(三)人均耕地超過2畝但不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6元至30元;

(四)人均耕地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5元至25元。

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根據人均耕地面積和經濟發展情況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平均稅額。

各地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本地區情況核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適用稅額的平均水平,不得低於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平均稅額。

第六條 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發達且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適用稅額可以適當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過本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的當地適用稅額的50%。

第七條 佔用基本農田的,適用稅額應當在本條例第五條第三款、第六條規定的當地適用稅額的基礎上提高50%。

第八條 下列情形免徵耕地佔用稅:

(一)軍事設施佔用耕地;

(二)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佔用耕地。

對於耕地來說,一般來說耕地需要按照相關的規定,對耕地進行使用,但是一些的情況下,很多人並沒有按照相關的規定,利用相關的耕地,為了能夠讓耕地得到更加合理的利用,國家決定徵收耕地佔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