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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年限縮水是否構成欺詐

房產的糾紛 閱讀(2.48W)
土地年限縮水是否構成欺詐
根據規定,土地使用權從國家將土地出讓給開發商起開始計算,70年為住宅土地使用權一次出讓的最長期限,商業用地則為40年。考慮到從拿地、開工建設,到銷售、交付使用的流水週期,購房者實際擁有的土地使用期限相應減少也是情理之中,然而,一些樓盤動輒縮水10年、20年,顯然已經超出了正常範圍,這往往是由於開發商捂盤擱置、資金緊張等人為因素造成的。更重要的是目前尚缺乏土地年限與商品房的聯動定價機制,不言而喻,土地出讓金屬購房款的一部分,土地使用期限理應在房價上有所體現,同樣的房產,剩餘年限越長,使用價值越大,價格越高,反之,剩餘年限縮水,價格也應相應下調,但現實中,年限與房價的關係體現的並不明顯,購房者還要為無形中損失的土地使用年限白白埋單,顯然不合理。
法律依據:《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四十九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及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歸屬】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