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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經營是否構成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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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經營是否構成欺詐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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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售房屬於欺詐嗎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開發商必須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才能與購房者簽訂認購協議和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明知自己沒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但是卻又與購房者簽訂認購書或者房屋銷售合同的,其行為屬於欺詐。

《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因此,開發商在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與購房者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話,屬於欺詐行為。購房者可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合同無效,或者主張撤銷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後,開發商不僅需要退還購房者已經支付的購房款和利息,而且還要賠償購房者因此遭受的損失。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欺詐的情況下,上述司法解釋還規定了開發商的懲罰性賠償責任。也就是說,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額外支付與已付房款等額的賠償。比如,購房者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支付首付20萬,銀行按揭貸款80萬,如果發現開發商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則可以起訴要求開發商返還房款100萬及利息,而且還可以要求開發商再支付100萬的賠償。

總之,發生商品房欺詐糾紛後,購房者應當及時與開發商溝通,如果無法協商解決問題,那麼則應當及時向法院起訴。開發商沒有房屋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籤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行為屬於欺詐行為,購房者不僅可以要求返還房款,還可以要求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