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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年限縮水是否構成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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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年限縮水是否構成欺詐?

土地年限縮水是否構成欺詐?

土地年限縮水,是由於開發週期的限制,一般不構成欺詐行為,但如果沒有說明的話則可能構成欺詐行為。根據規定,土地使用權有40、50、70年之分,也就是說土地是國家的,國家只是將土地出讓一段時間給你。時間到了,國家是可以收回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時根據開發型別分為不同的使用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用地40年。產權年限是從土地掛牌出讓後,開發商拿到那塊地的土地證之日起開始計算:

1、住宅的土地使用權年限為70年,自取得該地的土地使用權之時算起。

2、房改房的產權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時間以該地塊地上房屋參加房改之後第一個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房屋為準。

3、經濟適用房的使用年限為50年。房地產公司買地的時間開始的,購房合同上會寫明,比如該土地使用年限自1997年-2067年,一共70年,如果購買房屋的時間是2006年,那麼您的土地使用權只有61年,但你擁有永久房產權, 到2067年你只要補交土地出讓金,就能繼續居住下去,因為在我國土地是不允許私有化的.土地所有權始終歸國家所有,個人只獲得土地使用權。

二、土地使用年限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業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需要明確的是,有關土地使用年限的規定,在開發商拿地的時候就已經開始起算,那麼在經過土地開發利用後,一般到購房者手中時已經少了幾年的土地使得年限,這就是所謂的土地年限縮水。因此開發商應當對土地的相關年限情況告訴購房者,如果有異議需要提前溝通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