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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居間合同簽完以後不買了 | 中介費可以退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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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居間合同簽完以後不買了,中介費可以退還嗎?

通過房產中介公司購買二手房,越來越普遍。但隨之也會帶來一個問題,如果買家在簽訂了購房合同後,想撤銷購買合同後,由於二手房居間合同的存在,那麼中介費以及定金還會退還嗎?這個問題想必是大家十分關心和在意的問題。本站將對“二手房居間合同簽完以後不買了,中介費可以退還嗎?”這一問題進行詳細解答。

一、二手房居間合同簽完以後不買了,中介費可以退還嗎?

二手房居間合同簽完以後不買了,中介費是不會退還的;同時,如果在簽訂合同時付了定金的話,一旦違約也是不退還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房屋居間合同》的性質

《房屋居間合同》是一份三方當事人、兩個法律關係的合同。從性質上判斷,其一為居間關係即三方之間的法律關係;但另一法律關係即買賣雙方之間是預約合同關係還是買賣合同關係呢?預約合同是相對於本約合同而言,內容主要是約定雙方當事人應談判締結主合同。對於預約合同的當事人而言,承擔的只是儘量促成主合同的成立,如果不能就主合同達成一致,可以不簽訂主合同且無需承擔責任。 一般的房屋居間合同屬於預約合同,即約定在一定的時間內簽訂本約合同即房屋買賣合同。但根據《關於審理“二手房”買賣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五條的規定,當事人已就房屋買賣事宜達成了具體約定,但未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示範文字,如雙方並未明確約定以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為買賣合同成立、生效要件的,而雙方已經簽訂的協議書具備了房屋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應視為買賣合同成立,並認定合同有效。房屋買賣合同所應具備的主要內容一般指《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八條所列舉的內容(房地產轉讓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房地產權屬證書名稱和編號;

(三)房地產座落位置、面積、四至界限;

(四)土地宗地號、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五)房地產的用途或使用性質;

(六)成交價格及支付方式;

(七)房地產交付使用的時間;

(八)違約責任;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所以,如果《房屋居間合同》具備上述內容,應該被認定為房屋買賣合同,且合同已經成立並生效。

三、《房屋居間合同》是否可以解除

根據《關於審理“二手房”買賣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六條的規定,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是合同履行的一項基本原則。因此,除合同另有約定或出現可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無論是合同簽訂後的預期違約還是合同履行期屆滿後的實際違約,如另一方堅決要求繼續履行的,應責令雙方繼續履行。在履行義務的同時,另一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關於定金的型別,學理上有立約定金、成約定金、證約定金、解約定金與違約定金之分。解約定金,是指當事人為保留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而交付的定金。支付定金的一方在交付解約定金以後可以放棄定金而解除合同,而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願意加倍返還定金也可以解除合同。這種定金的特點在於通過定金的放棄和加倍返還而給予當事人解除合同的權利和機會。違約定金,是指在定金給付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受定金罰則制裁。違約定金設立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合同得以履行。

解約定金應屬約定定金即只有在合同約定情況下才存在。一般而言,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特別指明定金型別,應當認為當事人約定的定金為違約定金。解約定金的設立必須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否則只能對合同設立的定金解釋為違約定金,因為從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來看,是希望通過設定定金制度來保障合同的順利履行,並非通過支付一筆定金獲得解除合同的權利。

綜上所述,當二手房居間合同簽完以後不買了,中介費時不會退還的。這種做法是為了避免二手房購買者隨意解除購房合同,從而損害到賣房者和房屋中介公司的利益。因此,當大家在選擇購買二手房時,一定要多考慮一下,一旦簽訂合同以後,中介費和定金都是不退還的哦。本站小編希望以上解答能夠幫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