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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租房合同不成立中介費可以退嗎?

房屋租賃 閱讀(7.45K)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房屋租賃合同不成立的,租賃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出租人收取了租金的,要退還租金,如果是中介故意隱瞞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利益的,由房屋中介賠償損失。

如果是租房合同不成立中介費可以退嗎?

1、須提供與所訂立的合同關聯的真實情況的責任

房產中介提供的服務包括諮詢和居間這兩種服務,其中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2、若提供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重要事實須賠償

房產中介須提供給房屋承認真實的房屋情況,並滿足承租人的特別要求,但因出租人提供的資訊有誤或有欺詐行為,應由房產中介機構向承租人賠償相應的損失。

3、若中介機構職員的過錯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情況

中介公司的職員因過錯給承租人造成了損失,承租人可以找中介公司承擔責任。中介公司作為僱主,不得以職員個人責任為由推脫,中介公司自然也不能聲稱已將該職員開除而推卸責任。

房屋租賃合同不成立的,租賃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出租人收取了租金的,要退還租金,如果是中介故意隱瞞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利益的,由房屋中介賠償損失。

房屋租賃產生糾紛的,房屋中介有沒有責任依據實際的情況而定,如果糾紛的原因與中介無關的,中介不需要承擔責任。中介居間不成功,委託人無需向中介公司支付報酬,但也不能要求中介公司承擔違約或者損害賠償責任。

很多人都認為中介公司居間必須成功,否則即是違約。但是,委託人恰恰忽略了居間服務的本質特徵,即“居間性”。居間服務是資訊服務和媒介服務,即由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

房屋租賃產生糾紛的,房屋中介有沒有責任依據實際的情況而定,如果糾紛的原因與中介無關的,中介不需要承擔責任。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委託人有權要求中介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