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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違約退房賠償標準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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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違約申請退房,如果有約定的補償標準的話,就按照購房合同上的補償標準來處理。開發商違約申請退房的,如果買賣雙方沒有約定的話,開發商一般在購買住房時支付的預付款必須加倍返還。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明確違約金的具體金額的,由其約定,如無約定,按法律規定處理。例如,支付定金的一方違約的情況下,不返還定金。雙方都有錯誤。根據各自的錯誤程度來分擔。違約金不足彌補損失的情況下,可以要求違約方賠償對方的損失。違約金太高的話,也可以要求減少賠償金額。

開發商違約退房賠償標準的規定是什麼?

1.房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

我們在選房、簽訂合同時,正是對房子的面積和質量確定下來,而實踐中,譬如承重牆、樑開裂;外牆、外窗、衛生間滲水;牆面不垂直;大面積的空鼓等情況出現,這實際上開發商違約的表現。

實踐中,針對房屋質量的問題,具體可以分兩類情況處理:

一是普通的房屋質量問題,開發商有質量保修的責任。

二是嚴重的房屋質量問題,譬如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或嚴重影響居住使用的,買房人可主張退房和賠償損失。

2.房產證逾期未辦下來的

逾期辦證的,按合同約定承擔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逾期辦證超過一定期限,買房人可以主張退房,如實際損失超過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的,可以按實際損失來主張。

這裡所講的“一定期限”其實是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日到了以後,給開發商發房屋催交通知書,在其後三個月合法期限內開發商仍不能交房的,有權要求退房。

開放商應該按照合同約定,返還買房人已付的房款及產生的活期利息,約定有違約金的,可以一併賠付。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援,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如宣傳與實際交付的房子不一致房子的地理位置、基本價格、面積、戶型、裝修標準、小區綠化、物業管理、周邊配套等與實際不符。

現在樓盤價格日益增長,但是,針對退房的這個話題,在購房者與開發商之間存在糾紛,其中有一部分是因購房者提出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雙方退房惹起的糾紛,但是購房者提出退房必需符合一定的條件,此時我們是需要注意相關的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