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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訴訟舉證時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1.41W)

1、當事人應當尋找與自己案件有關的法律檔案,看誰應負舉證責任,自己是否有必要舉證,是否存在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如果自己應該舉證,就必須盡力尋找有利於自己的證據。

房產訴訟舉證時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2、 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必須真實、合法。

一是真實,這要求當事人萬萬不能為了達到打贏官司的目的,不擇手段編造、偽造證據或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如果這樣,不僅註定要輸掉官司,情節嚴重的自己還會吃“官司”。

二是合法,這裡主要強調,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收集證據時手段要合法。

3、 把握好舉證中心。

當事人在打官司時不能漫無目的、漫無邊際地向法院提供證據,而應緊緊圍繞自己的訴訟請求及陳述的事實進行舉證,這就是舉證中心。偏離此中心,就會適得其反,欲速則不達。

4、及時向法院提交證據。

當事人握有充分確實的證據,但如果不向法院遞交,這證據就毫無意義。而向法院提交,何時合適呢?在我國尚無關於提交證據的時限規定,因而從原則上講,起訴或答辯時、開庭前、開庭中,甚至二審審理時都可以提交證據。但為了提高訴訟效率,當事人最好在庭前交換證據,這樣既有利於當事人進行事先準備,又有利於法院迅速結案。

5、 利用開庭審理前審查起訴狀或答辯狀的機會,審查對方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判斷其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從而在庭審質證過程中掌握主動。

6、《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也就是說,如果爭議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是經過公證機關按照《公證法》規定的程式公證證明的,當事人可以免除證明該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真實合法的舉證責任,除非對方當事人提出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否則人民法院不得拋開公證證明,另以其他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7、在舉證過程中,當事人還應注意保守祕密,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