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財產分割>

離婚財產取證調查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財產分割 閱讀(2.31W)

離婚財產取證調查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一、離婚財產取證調查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調查取證要面向事實;切忌主觀臆斷。

2、調查人員要始終抓住調查取證的主動性;切忌被當事人牽著鼻子走。

3、調查取證中要把握證據的固定性;切忌丟三拉四、手續不齊。

4、調取證據要圍繞違法行為的主線詳略得當;切忌主次不分、棄本求末。

5、調取的證據要環節清晰、關聯緊密,力求互相印證;切忌孤立片面、互相矛盾。

二、夫妻共有財產的範圍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獎金;

(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三、財產分割的審理週期是多久?

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式繼續審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夫妻之間共同生活了十幾年的情況下也並不見得就是相互瞭解的,而且現在很多人在財產管理的這一塊,根本就不相信其他任何人,哪怕就是自身的配偶,因此男女雙方可能相互都不清楚,婚後對方真實的收入,如果不調查清楚,肯定會影響到財產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