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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訴訟需要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醫療法律援助 閱讀(1.34W)

進行醫療糾紛訴訟要注意管轄法院的選擇、案由的選擇、爭取避開醫療鑑定、仔細閱讀病歷資料、悉心選擇文獻資料、注重鑑定程式權利等,這些對當事人來講都是很重要的,那麼具體說到醫療糾紛訴訟中需要注意的問題有哪些,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醫療糾紛訴訟需要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一、管轄法院的選擇

要起訴醫院,首先就要確定到哪個法院起訴,也就是法院管轄問題。一般來說,醫療糾紛訴訟都在區、縣層級的基層法院,除非把訴訟標的刻意提高到上千萬,才可能到中級法院立案,但這樣做得不償失,因為法院非但判不了這麼多,當事人還要搭上不菲的訴訟費。

一般來說,醫療糾紛訴訟多歸醫療機構所在地法院管轄,這是法定管轄,當事人無法選擇,而當地法院與醫療機構的關係是大部分患方當事人所忌憚的。

但是,歷經多家醫療機構診治,特別是跨省市的,選擇法院管轄就需要講究。誇張一點說,有時法院管轄的選擇就決定了案件的勝敗。

二、案由的選擇

由於對鑑定的態度以及法律適用的有所不同,醫療糾紛還存在案由的選擇問題,但各地法院對此有不同的處理。

在上海,不管選擇什麼案由,醫療糾紛一般都必須由醫學會鑑定,且都適用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在上海以外的其他地方,比如北京,既可以選擇醫療事故也可以選擇醫療過錯作為案由。

事實上,醫療糾紛涵義並不明確,案由選擇還是有文章可做的,有時還能決定案件的勝負。

三、爭取避開醫療鑑定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實踐中在患者心目中往往欠缺公信力和權威性,提起醫療訴訟後,患者方一般都反對由醫學會進行醫療鑑定。

在實行醫療糾紛雙軌制的地方,繞開醫學會鑑定問題不大,但在規定醫療糾紛一律進行醫學會鑑定的地方(比如上海),醫療鑑定似乎避無可避。但深究起來其實還是有空子可鑽,這就是挑病歷的毛病。

因為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如果醫院的病歷不真實,醫學會不得進行鑑定。根據舉證規則,醫療侵權糾紛,醫院負有舉證責任。醫學會不鑑定,意味著被告舉證不能,被告就要承擔民事責任。

四、仔細閱讀病歷資料

病歷資料毫無疑問是醫療訴訟中的證據之王,能夠找出病歷資料的不真實處從而阻斷醫方的舉證之路,不戰而屈人之兵當然是上策,但這種機會不是每起醫療糾紛案件都可以遇到的。

五、悉心選擇文獻資料

醫療文獻資料在打醫療官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不是說每個沒有醫學背景的人都能用醫學研究資料作為證據的。

即便費了九牛二虎之力閱讀了一定量的醫學文獻資料,但是資料上的說法可能莫衷一是,甄別也是一件困難的事情。這是為什麼醫療官司需要具有醫學背景的律師的原因之一。

六、注重鑑定程式權利

很多患方不信任醫學會的鑑定,從心理上排斥這一程式。其實,對醫學會鑑定的程式性權利患方要予以高度重視。

此外,鑑定程式中還有申請鑑定專家迴避權、鑑定時陳述權等,均應認真對待。

七、從不利鑑定找漏洞

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對患者方不利的可能性很大。一旦不利的鑑定結論出來,如果能夠爭取司法鑑定的話當然更好。如果沒有可能重新進行法醫鑑定,也不要完全認為一點希望也沒有,要儘量從不利的鑑定中找出漏洞。

常見的方法是,利用法官與鑑定專家對過失與因果關係的認知不同,從鑑定分析意見中尋找突破口。在醫學會鑑定初期,鑑定分析意見中經常有醫方 “不足”、 “缺陷”等用語,法官就是把這些用語轉換成法律上的過失。這一招被鑑定專家識破後,醫學會鑑定分析意見就很少露出 “狐狸的尾巴”,很少有 “但書”的情形出現。這樣需要從鑑定報告的鑑定分析意見,以及前面的 “診治概要”的字裡行間找出鑑定的破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