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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意向金不退怎麼辦?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1.08W)

一、購房意向金不退怎麼辦?

購房意向金不退怎麼辦?

購房意向金不退的話,那麼是可以直接向公安部進行投訴,或者是直接向法院進行起訴;意向金是不屬於定金的;而且這筆金額就需要由開發商來進行退還;不然就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如何避免定金陷阱

1、不與開發商簽訂認購協議書,也輕易的就交定金

大家需要注意,在商品房的交易過程中,簽訂認購書、交定金並不是買房的一個必經程式,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直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籤不成,購房者可以全身而退,不留任何後患。

2、將“定金”寫成“訂金”、“預付款”、“保證金”等

大家在簽約的時候儘量少用“定金”這個詞語,可以用“訂金”、“誠意金”等代替,這樣一旦房屋買賣合同籤不成所交款項能退回。因為司法實踐一般認為,“訂金”等費用是屬於預付款性質,因雙方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取得了該款項,屬於不當得利,因此因按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來處理。

3、在簽訂認購協議時明確約定對自己有利的內容

大家在與賣方者簽訂購房的時候一定要仔細看清楚合同的內容,如什麼條件下定金可退,不退定金的法律後果及違約責任如何承擔。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三、意向金的區別

在商品房交易中,所說的訂金與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顯區別的。定金是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願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買家履行合同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若買家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發展商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不得超過主合同標準額的20%。當事人一旦以書面形式對定金作了約定並實際支付了定金,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

另一方面,定金作為合同履行的一種擔保,擔保合同(即定金條款)是主合同的從合同,若主合同無效,定金條款無效(另有約定的,按約定)。換言之,若合同無效,定金條款亦無效,收受定金的一方應返還定金。如一方過錯造成主合同無效,過錯方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不是沒收或雙倍返還定金了。

訂金並非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並不具備擔保性質。商品房交易中,如買家不履行合同義務,並不表示他喪失了請求返還訂金的權利;反之,若發展商不履行義務亦不須雙倍返還訂金,但這並不意味著合同違約方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簽訂正式的房屋預售契約之前,買賣雙方簽訂的有關認購書(或稱意向書)並不是房屋買賣契約,不具備房屋預售契約的法律效力,只是一份廣義的合同。若認購書中有定金條款,則若購房者在簽訂認購書後反悔,發展商有權沒收購房者的定金;若發展商違約,不與購房者簽訂正式的預售合同,則購房者有權要求發展商雙倍返還定金。如果認購書中約定的只是訂金,那麼就不具備定金的法律後果了。

由此可見,定金與訂金無論是從內容上還是法律後果上都有明顯不同,在簽訂購房合同時,購房者應對此有充分的理解,並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慎重行事。

綜合上面所說的,對於意向金就是屬於有意向購買這套房子所給的金額,但對於這筆金額購房者不願意進行購買了,那麼就需要進行退還,如果開發商拒絕給予,那麼這種情形就是屬於嚴重的違反了法律的情形,同樣也是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