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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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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根據《嘉善縣城鎮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六條同時符合下述申購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一套與核准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
(一)家庭成員至少有一人具有本縣城鎮非農業常住戶口(不包括學生戶口),並居住滿3年(含)以上(駐嘉善部隊人員家屬已取得本縣非農業常住戶口的不受時間限制);
(二)申請人必須是已婚居民(含離異或喪偶帶未成年子女且擁有監護權)或年齡在33週歲(含)以上的單身居民。其中,離異者最近一次離婚須滿3年以上;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具體收入稽核標準由縣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公佈;
(四)申請家庭無房或現住房建築面積低於48平方米。住房保障建築面積標準調整需經縣人民政府確定,公佈執行
前款第四項中所稱的現住房包括:
(一)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按政府政策購買的集資合作建房、拆遷安置用房等;
(三)自有私房和通過繼承、贈與等方式取得的各類私有住房,通過市場方式購買的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
(四)申請建造的批地建房,含“撤村建居”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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