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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市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條文有哪些?

農村土地 閱讀(6.45K)

現今中國房地產行業發展迅猛,房地產經濟已經成為中國經濟支柱,全國各地很多住宅房屋拔地而起。住宅房屋中有的是商品房,有的是學區房,有的是經濟適用房。針對經濟適用房濟寧市也出臺了濟寧市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部分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條文,朋友們一起來看看吧。

濟寧市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條文有哪些?

第三章 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劃撥方式供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用途,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為經濟適用住房提供配套服務並獨立於住宅的經營性設施用地,不得實行劃撥方式供應。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徵收。

經濟適用住房專案小區外的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承擔。

經濟適用住房專案小區內非經營性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資金,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進行測算,50%從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城市建設資金中劃撥,50%計入房價;經營性設施建設資金,按照誰經營誰投資的原則,由經營者承擔,不得計入房價。

第十三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居民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其貸款利率應當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利率,不得上浮。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專案作為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十四條 用於購房貸款的住房公積金,可以優先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居民發放。

第十五條 實行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應當對經濟適用住房計劃內的建設用地實行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扣除國家明確規定用途以後的土地出讓收益以及其他優惠政策規定的減免費用和應由政府承擔的建設費用,必須足額、專項用於補貼符合條件的居民購置或者租賃住房。

第十六條 實行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收費卡制度。凡涉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專案收費,收費部門和單位必須在負擔卡上如實填寫收費專案、標準、依據等,並加蓋公章。拒絕填寫或者不按規定填寫的,開發建設單位有權拒交,並向價格主管部門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四章 開發建設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應納入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應按照政府組織協調、企業市場運作原則,通過專案法人招標確定開發建設單位或者確定專門的經濟適用住房承建機構。

參加投標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具有相應資質、資本金以及良好的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規劃設計應執行國家《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應當控制在中小套型範圍內,其中,中套住房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5平方米),小套住房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5平方米)。

套型面積和各種套型比例,應根據本地居民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基礎配套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應當與住宅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應確保工程質量,並對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裝置供應等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合同約定,承擔相應工程質量責任。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購買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並按規定承擔保修責任,保修期從經濟適用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竣工後,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必須進行綜合驗收。分期開發的專案,可以進行分期綜合驗收。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自綜合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經濟適用住房驗收報告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推行經濟適用住房配建制。必要時,把在商品房小區按一定比例建設經濟適用住房作為開發專案招標或土地出讓的前置條件。

第二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成本構成以及利潤、管理費用核定等,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對經濟適用住房專案單獨建帳核算,並接受監督檢查。

第五章 銷售、租賃與售後交易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出租價格應當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則。

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基準價格、租金標準及其浮動幅度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等成本因素的基礎上確定,並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出租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開發建設單位不得超過公示的基準價格、租金標準及其浮動幅度銷售、出租經濟適用住房,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預標明的費用。

未確定銷售基準價格、租金標準及其浮動幅度的經濟適用住房,不得銷售、出租。

第二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公開銷售、出租。

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將房源資訊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公告內容應當包括開發建設單位名稱、銷售或者出租時間、房屋位置、數量、套型建築面積、基準價格與租金標準及其浮動幅度、申請期限、申請購買或者承租條件、審查時限與公示時間等。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出租須經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核准。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購買、承租經濟適用住房的條件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條 在濟寧市都市計畫區範圍內申請購買或承租經濟適用住房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濟寧市都市計畫區城鎮常住戶口五年以上;

(二)、1人家庭年收入在1萬元以下,2人家庭年收入在1.6萬元以下,3人(含3人)以上家庭年收入在2.2萬元以下;

(三)、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於15平方米;

(四)、未參加房改購房或集資合作建房;

(五)、未購買或承租經濟適用住房;

(六)、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它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只准購買或承租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上述條件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可根據市區居民收入、居住水平、房價等因素適時調整,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申請人,包括家庭申請人和單身申請人。

本辦法所稱家庭申請人,是指夫婦雙方組成的家庭以及離異或喪偶帶子女的單親家庭。家庭申請人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係,包括申請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本辦法所稱單身申請人,是指年滿30週歲的未婚、離異或喪偶不帶子女的居民。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購買或承租經濟適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申請人向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家庭成員身份證及其影印件;

2、家庭成員戶口簿(夫婦一方在異地的需提交結婚證);

3、家庭年收入證明;

4、家庭住房情況證明;

5、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核查: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對所提交材料自受理截止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

(三)、公示:經核查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在媒體或其居住地、工作單位進行公示。

(四)、登記:經公示無異議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予以登記,並視情況採取輪候、抽籤、搖號等方式確定購買、承租物件,併發放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承租)通知書。

(五)、購買(承租):申請人持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承租)通知書,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承租)通知書發放之日起60日內到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辦理購買(承租)手續;逾期不辦理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購買(承租)資格。

第三十三條 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土地、房產權屬登記。

權屬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在權屬登記證書中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購買價格、準購面積和實際購買面積等內容。

第三十四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居民自辦理權屬登記之日起8年後,方可按市場價格上市銷售或者換購。其中,上市銷售的,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以及其他已減免和由政府承擔的費用,並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具體比例由經濟適用住房會同財政、國土資源、物價等部門測算公佈後執行;換購的,必須以不高於屆時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出售給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確定的符合購買條件的居民後,方可再次申請購買。

未滿規定年限確需銷售的,必須以不高於屆時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銷售給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確定的符合購買條件的居民。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以市場價格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得再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三十五條 居民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未按規定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以及其他已減免和由政府承擔的費用,並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之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承租的經濟適用住房不得轉租。承租人因條件改善不符合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經濟適用住房承租條件的,應當退出已承租的經濟適用住房。

第三十六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購買或者承租經濟適用住房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或者限其退出租金核減的公房。

第三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專項維修資金,實行物業管理。

第三十八條 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向未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承租)通知書的居民銷售、出租經濟適用住房。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主開發和定價的商品房,不得冠以“經濟適用住房”的名稱進行銷售、出租。

第六章 集資、合作建房

第三十九條 住房困難家庭較多的工礦區和困難企業,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都市計畫和單位發展計劃的前提下,經經濟適用住房、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本級政府批准,利用本單位存量建設用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

符合前款規定的工礦區和困難企業應在住房解困協會統一組織下進行集資、合作建房。

第四十條 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物件,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符合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購買、承租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人員。

集資、合作所建房屋有剩餘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公開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居民。

第四十一條 集資、合作建房的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供應物件、交易條件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

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第四十二條 集資、合作建房堅持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

鼓勵將集資、合作建房的土地置換到住宅小區內進行集中建設。

鼓勵採取以擁有較多存量建設用地、位置較為適宜的企業為主,周邊就近企業自願參與的集資聯建的方式集資、合作建房。

第四十三條 收取的集資、合作建房款項,應當專款管理、專項使用,並接受財政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的監督。

集資、合作建房只允許收取規定的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

第四十四條 已享受房改政策購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不得參加集資、合作建房;已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不得再次參加集資、合作建房,不得購買、承租經濟適用住房。

嚴禁任何單位假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搞實物分配或者進行商品房開發。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未經批准,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或者集資、合作建房土地用途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 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租金標準或者有其他違反價格管理行為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收取的差價款,並依法進行處罰。

第四十七條 開發建設單位和其他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按照《山東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規定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並責令開發建設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開發建設單位按市場價格補繳土地出讓金以及其他已減免和由政府承擔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一)、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超過規定的套型面積的;

(二)、向未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承租)通知書的居民銷售、出租經濟適用住房的;

(三)、未經批准進行集資、合作建房或者組織不符合條件的人員集資、合作建房的;

(四)、假借建設經濟適用住房或者集資、合作建房的名義變相搞商品房開發的。

第四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人或者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按照《山東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規定給予警告,並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等真實情況,騙購、騙租經濟適用住房的,責令限期交回住房;不能交回的,責令其按照市場價格補繳差價款;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上市交易的,責令其按照市場價格補繳差價款,並不予批准其再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三)、將承租的經濟適用住房轉租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責令其按照市場價格補繳差價款。

對具有前款所列行為的購買人、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還可提請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其他行政機關和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機關按照《山東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組織實施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的;

(二)、未按規定程式和條件進行購買(承租)資格審查的;

(三)違法向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收費的;

(四)、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五)、不依法履行其他法定職責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也改善低收入人群的居住條件。您家要是住在濟寧市又有戶口落戶在濟寧市城鎮上達5年以上且人均家庭收入低於1萬元,而現有居住房屋人均面積少於15平米,之前也未購買過房屋,那麼您可以在濟寧市購買或承租一套經濟適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