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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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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西安市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是什麼?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物件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條 本市新城、蓮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橋、長安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建設、規劃、國土資源、財政、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和金融機構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第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應當符合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堅持規模控制、統一規劃、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

第二章 優惠政策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合理佈局,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改變土地用途,進行商品房開發。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徵收。經濟適用住房專案小區外基礎設施建設,由政府相關部門及單位根據經濟適用住房年度計劃優先安排。

第八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應當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並提供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證明。

第九條 用於個人購房貸款的住房公積金,應優先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發放。

第三章 開發建設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年度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建設、規劃、國土資源、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年度建設計劃和土地供應計劃,由政府土地儲備機構統一徵用,優先供應。

政府土地儲備不足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申請立項,根據年度建設規模,經市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領導小組批准後,納入年度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

市轄縣、臨潼區、閻良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專案,經縣、區房改辦審查批准後,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備案,納入年度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應當按照政府組織協調,企業市場運作的原則,由市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組織,採用限套型、定地價、競房價的方式實施專案法人招標。

經濟適用住房專案實施單位應按專案住宅總面積的一定數量向市政府提供廉租住房,由市政府以成本價收購。

第十三條 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事業單位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都市計畫、單位發展計劃和房改政策的前提下,利用單位自有土地組織建房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納入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

第十四條 凡實施經濟適用住房的專案,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與建設單位簽訂《經濟適用住房專案建設責任書》。

第十五 條 禁止轉讓經濟適用住房專案及其用地。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不得借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名義,變相搞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專案在辦理權屬初始登記前,實施單位應向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申請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小區竣工綜合驗收按照建設部《城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標準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建設,應當符合建設規範,功能齊全,環境良好。容積率和建築密度應當符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的要求。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戶均80平方米。建設單位在繳納城建費用前,應當持相關檔案到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進行建設標準備案。

第二十條 企事業單位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套型面積,應當嚴格執行房改政策標準。

第五章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

第二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其銷售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應當按照《西安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確定。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實行明碼標價制度。預(銷)售時應當將市價格主管部門監製的價格公示牌懸掛在銷售場所,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 企事業單位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價格,按照《西安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章 交易和售後管理

第二十三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稽核和公示制度。

第二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一)具有本市城鎮戶口(包括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

(二)無房或住房困難家庭;

(三)符合市政府確定的中低收入線標準;

(四)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都市計畫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中的被拆遷人可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用經濟適用住房對其安置。其購買的面積及產權界定按照拆遷安置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中低收入線標準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經市政府批准,每年向社會公佈一次。

住房困難戶是指人均住房面積低於全市人均住房面積60%或住房建築面積低於45平方米的家庭。人均住房標準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確定,每年向社會公佈一次。

第二十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條件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應當向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出購房申請,填寫《西安市城鎮居民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申請稽核表》,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籍證明;

(二)婚姻狀況證明;

(三)家庭成員收入和住房證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證明材料。

第二十七條 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對申請者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公示,公示期為10日。

對公示期內有投訴的,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監察、勞動、人事、民政以及區縣政府等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對公示期滿無投訴或經調查投訴舉報不實的,應當在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上籤署意見,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有效期為一年。

第二十八條 經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審查符合條件的購買人,應當持核准檔案自行選購經濟適用住房並簽訂購房合同。實際購房面積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購買人須補交經濟適用住房與同地段商品房差價款。差價款補交後,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發給《西安市城鎮居民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證》(以下簡稱《購房證》),憑《購房證》辦理貸款和合同備案手續及產權登記手續。購買人所交差價款,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收取,全額上繳市財政,專款用於廉租住房建設和補貼資金。

符合條件的家庭只能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第二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經濟適用住房專案實施單位不得將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給未經審查,不符合購買條件的家庭。

第三十條 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上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和准許上市日期。已補交差價款面積部分應在《房屋所有權證》中註明,上市時按商品房對待。

第三十一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五年後可以以市場價上市出售;出售時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購買人按市場價出售後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如需換購,必須以屆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出售給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的家庭後,方可再次申請。

第三十二條 鼓勵開發企業建設用於出租的經濟適用住房,以市價格管理部門核定的價格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

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不得出租。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改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用途或轉讓經濟適用住房專案用地的,由市國土資源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改變建設標準的,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責令整改,並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未按規定程式申報價格,自行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未執行市價格主管部門審批的價格,擅自漲價或加收其它費用的;以及發生其它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市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向未經審查、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條件的家庭出售、出租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責成限期收回,已銷售或已出租的經濟適用住房,不能收回的,由建設單位補繳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與商品房的差價款,並依法對建設單位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追回已購住房或者補交經濟適用住房與同地段商品房的差價款。

對出具虛假證明或不按規定稽核購買人資格的單位,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 市轄縣、臨潼區、閻良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及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0年4月20日市人民政府釋出的《西安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關於西安市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和政策的詳細介紹,只有符合了上述條件,才可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而且一個家庭只能購買一套。並且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是不可以出租的。希望大家仔細閱讀以上的管理辦法,清楚每一條規定,使日後您在辦理經濟適用房的時候能夠少走彎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