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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漏水誰的責任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2.13W)

樓上漏水有很多原因,有可能是樓上住戶粗心忘記關水,有可能是樓上下水管或者進水管破裂導致,那麼樓上漏水誰的責任呢?什麼情況下物業不用擔責呢?樓上住戶如何證明不是自己的責任呢?請閱讀下文了解!

樓上漏水誰的責任

樓上漏水誰的責任

樓上鄰居漏水損害了自己的權利,張女士認為物業公司難咎其責,故不再交納物業管理費。日前,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作出張女士向上海盛源物業有限公司支付所欠物業管理費1979.67元的判決,而物業公司要求張支付違約金的訴請未獲支援。張女士系該市盛源花園業主,約定物業管理費為0.77元/月/平方米,但張在女士繳納了2004年12月前的物業管理費後,以其相鄰業主住房漏水損害了自己的權利,物業公司未及時維修為由未再繳納物業管理費。物業公司認為,公司為該住宅小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張女士應當支付物業管理費,但張女士自2005年1月起至2007年6月期間拖欠物業管理費,雖經多次催討,仍未支付。故訴至法院,要求張女士支付所欠物業管理費1979.67元,償付逾期付款滯納金180.85元。

張女士辯稱,自2004年11月起,被告的小臥室房頂開始漏水,一直持續至2006年的3-4月,房間終日瀰漫黴氣,可物業公司一直拖延不予修理。直至2006年4月,自己向有關部門投訴後物業才進行修理。另外,自家車輛停放在小區內時被其他車輛撞壞,要求小區物業經理開具事故證明,也遭野蠻拒絕;小區外牆上的紅外線攝像頭長期損壞,致使小區安全無保障;外牆上有黑廣告,牆體裂縫,地基嚴重下陷,小區雜草叢生,公共場所垃圾無人清除,但物業公司均不履行職責。現願意支付2005年至2006年4月期間80%的物業管理費,同意支付2006年5月後全額物業管理費。

法院認為,物業公司在履行了物業管理服務後,業主應當履行支付物業管理費的義務。張女士未支付2005年1月至2007年6月期間的物業管理費,現物業公司向張女士主張該項費用,於法有據。漏水是相鄰方所致,維修亦需要相鄰方的配合,如張女士因相鄰方的漏水造成自己財產損害,可通過合法途徑主張權利,但不能因此要求少付物業管理費,其願意以80%支付物業管理費的意見,不予採納,由於物業公司提供的前期物業管理協議中未約定物業管理費支付期限,故物業公司主張滯納金,難以支援。